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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发俊与徐树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发俊,徐树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发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树乐。上诉人罗发俊与被上诉人徐树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发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发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发俊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罗发俊已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罗发俊承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罗发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