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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8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在银行存款12892元(其中案件款12800元,执行费9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杜某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