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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学强与张长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强,张长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77号原告:张学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平,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奇,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强与被告张长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强以被告张长奇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张学强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