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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张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法定代表人张齐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富、张政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富、张政权,被上诉人张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在平舆县财富天下城售楼部签订《财富天下城认购协议书》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财富天下城A—2号楼1单元12层东户商品房一套。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定金25000元,同年5月7日又交购房款198355元,被告分别出具收据二张。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也未取得开发项目审批手续,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223355元及自交款之日至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富天下城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5月7日分两次将房款223355万元交付给被告,有被告的收据为凭。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也未取得开发项目审批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223355元,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交款之日至返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利息损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张云飞与被告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财富天下城认购协议书》;二、被告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云飞返还购房款223355元,并承担该款自交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书为由不让其出庭,程序违法;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为有效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中,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时没有提供委托手续,原审法院不能确定该委托代理人是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原审未准予出庭程序正当。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富天下城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总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且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取张云飞支付的购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至本案二审庭审辩论终结前,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仍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协议有效不当,应予纠正。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张云飞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上诉人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张云飞购房款223355元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云飞签订的《财富天下城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