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高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高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640号原告秦皇岛高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顺弟,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金增。被告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高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高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