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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399-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邹富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刘正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股权转让款29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60150元、申请执行费3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在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有36%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在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36%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收益;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子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