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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振兴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14号申请人赵×,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申请人王×,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李×,女,1941年6月14日出生。申请人赵×与申请人王×、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将一辆捷达牌轿车、车牌号×××(发动机号202729)过户到赵×名下,归赵×所有。二、王×放弃该机动车的所有权部分,将自己所占份额赠送给赵×。三、李×放弃该机动车的所有权部分,将自己所占份额赠送给赵×。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赵×与申请人王×、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赵×与申请人王×、李×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与申请人王×、李×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达成的(2016)城南民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