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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1044号原告: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塔城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532455-X。法定代表人:刘建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园,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北京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宫延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佳业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8元,由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毅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