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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029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温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2月份举行结婚典礼。婚后于2013年农历12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温某乙。由于婚前了解少,因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为此原告王某要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温某甲未答辩。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温某甲未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2月份举行结婚典礼。婚后于2013年农历12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温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农历4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经过一定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婚后生一女孩,双方均应多为孩子考虑。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温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人民陪审员  李宗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永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