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哲宇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哲宇,方舒,叶炎康,叶珠凤,叶牛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财保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号。负责人:薛星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柯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嘉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被申请人: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胜一村包家。法定代表人:叶炎康。被申请人:叶哲宇。被申请人:方舒。被申请人:叶炎康。被申请人:叶珠凤。被申请人:叶牛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哲宇、方舒、叶炎康、叶珠凤、叶牛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哲宇、方舒、叶炎康、叶珠凤、叶牛康的银行存款204572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哲宇、方舒、叶炎康、叶珠凤、叶牛康的财产,保全金额2045723.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