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7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异68号异议人王晓梅与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晓梅、熊万林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梅,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异6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晓梅。委托代理人葛肖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万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苏南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炜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炜辰公司)、王晓梅、熊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梅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晓梅称: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和原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异议人对资产评估价值的知情权、异议权。法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本来异议人就未委托熊万林代理选择鉴定机构,对此,异议人曾提过异议,也曾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异议、诉讼之后,法院及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已清楚知道,非经异议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代理异议人行使任何权利。后异议人偶从海南日报发现海南盘龙企业有限公司拍卖公告,定于6月21日拍卖异议人的房产。异议人认为,在异议人没有收到评估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技术部门送达的评估资料(勘误稿),也没有收到司法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不应违法拍卖异议人的房产。根据最高院及省高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并提供详细的技术鉴定报告(勘误稿)、将(勘误稿)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否对(勘误稿)有异议,如何审查对(勘误稿)的异议及如何处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法院在异议人从未收到评估机构或司法鉴定技术部门送达的鉴定报告(勘误稿)的情况下就委托拍卖公司公告拍卖异议人的房产,严重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等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立即通知拍卖公司中止拍卖行为,依法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详细的评估鉴定资料(勘误稿),送达给异议人核实评估价格的公平性、合理性后再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报告,方可依法委托拍卖。故异议人王晓梅请求:1.暂缓对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立即通知拍卖公司中止拍卖行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执行房产重新评估。异议人王晓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海南炜辰公司、王晓梅、熊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对王晓梅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国贸二横路16-1号博立大厦401房、402房、403房、现登记在海南天弘基业实业有限公司已备案在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4路10号海长流一期8栋1005号房、现登记在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备案至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1层04号商铺进行价格评估,并于2015年5月11日向王晓梅送达(2015)琼海法技鉴委字第16号《听证通知书》及《当事人须知》,该《听证通知书》通知王晓梅本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办公楼九楼召开对外委托前听证会,对确认鉴定内容、选择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费用承担及其他应听证内容进行听证,并请王晓梅或委托代理人(应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该《听证通知书》及《当事人须知》由熊万林签收,熊万林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中注明“熊万林代收,本人与王夫妻关系”,该送达回证载明的送达地址为海口市海府路美舍小区4栋402房。2015年5月8日,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公室)已通知本院执行局参加该听证会。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熊万林持王晓梅授权其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该听证会,该授权委托书明确王晓梅委托熊万林在与海口苏南村镇银行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晓梅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另经参加听证会各方签名确认的(2015)琼海法技鉴委字第16号听证笔录记载,在本院召开该听证会时,经过电脑摇号,由申请方按开始键启动摇号程序,被申请方按停止键,选定鉴定机构,本次选到的机构为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2015年10月16日,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公室)以手机彩信方式向王晓梅送达(2015)琼海法技鉴委字第16-1号《听证通知书》,并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9日下午5:30前来我院领取涉案房产估价鉴定报告(勘误稿),且明确告知其若逾期不领取,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评估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效力。2015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晓梅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国贸二横路16-1号博立大厦401房、402房、403房;拍卖登记备案在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4路10号海长流一期8栋1005号房;拍卖登记在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备案至王晓梅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1号楼-1层04号商铺。后因被执行人海南炜辰公司、王晓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向其二者公告送达《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另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人王晓梅以司法鉴定技术部门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我院重新选择评估机构并撤销本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王晓梅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琼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晓梅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104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王晓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故王晓梅主张本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委托评估、拍卖的程序违法,应暂缓对本院(2015)琼海法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以及立即通知拍卖公司中止拍卖行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执行房产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王晓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林江审判员  王媛审判员  黄斯zodsysnk7rjia90nxt案件唯一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张孝光书记员苏圣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