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徐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6号。负责人:马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贵林,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贵林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199号中建·开元壹号二期A区19幢1单元19层119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3014312;预售证号:20120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