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孟军与邢台市领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军,邢台市领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学朝,平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086号原告:刘孟军,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领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学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朝,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平为超,男,35岁,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军诉被告邢台市领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学朝、平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孟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孟军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军撤回对被告平为超的起诉。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