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项方彩。被执行人: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来领。被执行人: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项方彩。被执行人:项方彩。被执行人:李来领。被执行人:林丽秋。被执行人:王美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41991034.4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复利;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园区七路以东地块、塘河南路以北地块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51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4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58947元,申请执行费1093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园区七路以东地块、塘河南路以北土地及厂房,已依法拍卖,得拍卖款2500万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税费等,余款除未确权建筑厂房拍卖款已作分配方案外,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项方彩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458弄18号2802室房产和被执行人李来领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458弄18号2702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去函首查封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有关材料、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函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0、2380-1、2380-2、2380-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景林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景大节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项方彩、李来领、林丽秋、王美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