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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秀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563号原告高秀华,女,汉族,193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东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红,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南京路南通信大楼。法定代表人高军,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秀萍,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89号。法定代表人付绍玉,局长。上列当事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查清侵权责任主体,将多个单位列为被告,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秀华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