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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启英与董远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英,董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周启英,女,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董远清,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关于周启英申请执行董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远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启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远清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从2010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远清在法院判决后的2016年2月26日给申请执行人周启英汇了20000.00元,现被执行人董远清在外务工,电话联系,董远清表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给申请执行人再还18000.00元。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启英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启英在被执行人董远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