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成龙诉被告高山金、高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龙,高山金,高山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50号原告白成龙,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山金,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山虎,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成龙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高山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高山虎担保,并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山金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高山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成龙诉被告高山金、高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山金、高山虎地址不详,致使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也无法按期提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