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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雨景会所员工。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冯某在其协助徐某(另案处理)经营管理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兴达路15号的“雨景会所”内,容留张某、韩某等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共计3人次。其中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冯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张某卖淫1次;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冯某在上述地点分别容留韩某、蔡某卖淫各1次。2015年12月期间,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雨景会所”有提供色情服务的嫌疑。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雨景会所突击检查中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两对,并将被告人冯某等人传唤到案,被告人冯某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同案人员的徐某甲、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朱某、郑某、罗某、韩某、郭某、蔡某、吴某、张某、陈某、傅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结账单(印有“点菜单”字样)、租赁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莉珍人民陪审员  孙菊美人民陪审员  丁 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