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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宝生与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生,恩平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704行初14号原告:陈宝生,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代理人:谭六周、吴立平,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小岛南堤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君,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徐天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润强,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运管股股长。原告陈宝生诉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平市交通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六周、吴立平,被告恩平市交通局的负责人徐天养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小俊、郑润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交通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公示涉案车辆2014年度农村客运相应的补贴。陈宝生认为恩平市交通局公示的天数与其经营的车辆实际营运天数不符,提起本案诉讼。陈宝生诉称:陈宝生系粤J×××××号农村客运班车的车主,依法承包经营恩平沙湖线路的农村旅客运输,2014年度属于正常营运。恩平市交通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补贴公示中,公示的天数与其经营的车辆实际营运天数不符。因此,恩平市交通局作出的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其合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涉案“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2、根据陈宝生的实际营运天数重新计算并补发其应得的成品油价格补贴;3、本案诉讼费由恩平市交通局承担。陈宝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恩平市交通局《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以证明恩平市交通局计发补贴的方法、计付陈宝生成品油价格补贴的天数和陈宝生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江门市江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运行情况证明》、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以证明陈宝生实际运营天数;3、示意图两张、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材料13张,以证明涉案客运产权变动实质是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恩平市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市运输发展总公司为关联企业,且恩平市人民政府为上述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涉案道路客运许可的变更以及案涉道路运输证应当适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的规定。恩平市交通局辩称:1、陈宝生没有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其仅是营运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或承包者,并非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恩平市交通局的油补申报、发放工作符合规定。陈宝生主张的公示是油补发放公示,而非油补申报公示,油补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发放。3、恩平市交通局办理油补工作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涉案车辆在色色公司注销后,过户至恒顺公司前,没有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依法不应享受油补。本案所涉公示是油补发放公示,油补是由车辆所在企业先行申报,并经逐级审查确定,且涉案油补已经陈宝生确认并领取。综上,恩平市交通局的油补工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要求,各项数据也准确无误。陈宝生领取油补后又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恩平市交通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1、涉案车辆信息表;2、恩平交通运输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恩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证;4、关于涉案车辆营运转户的申请;5、关于涉案车辆营运转户的批复;第二组1、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2、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补充材料的通知;3、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林冠锐身份证复印件;4、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委托书;5、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伍广辉身份证复印件;6、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7、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终止客运经营线路及车辆清单》;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9、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0、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1、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3、《江门日报·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注销声明》;14、恩平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5、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16、广东省道路运政系统《企业注销登记表》;17、恩平市交通局《关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注销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线营运清单;第三组1、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批复》;2、恩平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证字第361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复函》、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门车站划拨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复函》、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恩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4、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恩法执字第1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5、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7、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我市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整体承接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产权的请示》;8、恩平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经营权移交的保证书;9、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批复》;10、恩平市交通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恩平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市际客运经营许可有关手续的批复﹥的通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恩平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市际客运经营许可有关手续的批复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恩平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市际客运经营许可有关手续的批复》;11、恩平市交通局《关于延长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县内客运线路标志牌使用有效期限的通知》;12、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敦促办理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市际、县内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和车辆营运过户的通知》;13、恩平市交通局《关于再次敦促办理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市际、县内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车辆过户及营运年审的通知》、原色运公司未办理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车辆过户表;14、恩平市交通局《关于你司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线路车辆营运证失效的通知》、客运线路牌、道路运输证失效车辆明细表;第四组1、恩平市交通局《关于咨询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咨询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3、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恩平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整体承接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产权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恩平市交通局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方案;4、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过户车辆明细表;5、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作报告》;6、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及客运产权过户的情况报告》、原色运公司未办理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车辆过户表、恩平市交通局《关于启动市内农村客运应急及运力调度的通知》、恩平市客运应急运力分配表、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提供道路客运应急运力的批复》、恩平市交通局《关于支援我市道路客运应急运力的请示》、恩平市道路客运应急运力调度方案;7、通告;8、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原市色运公司承包车主近期动态的情况报告》、《关于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接管原市色运公司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接管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接管工作车主会议情况的报告》;第五组1、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014年恩平市农村客运等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呈办件;5、恩平市交通局《关于2014年农村客运车辆营运信息的公示》(至恒顺公司);6、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7、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我司接收原市色色运输公司农村班线车辆运营的情况报告(附件:营运车辆记录表);8、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9、恩平市交通局《关于2014年农村客运车辆营运信息的公示》(至色运公司);10、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11、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12、恩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申报2014年度燃油消耗数据的紧急通知》;13、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14、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2014年企业上报);15、恩平市交通局、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16、附1: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分配方案;17、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关于预安排2014年度交通运输系统成品油补贴资金的通知》;18、恩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政策补贴资金的通知》;19、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20、2014年恩平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计提数据说明;21、公示数据发送登记表;22、市恒顺运输公司《关于2014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公示情况的报告》(含签名);23、市色色运输公司《关于2014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公示情况的报告》(含签名);24、市恒顺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资金发放表);25、恩平市色色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资金发放表);26、市恒顺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经营者签名认);27、市色色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经营者签名表);28、恩平市交通局《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9、2014年度恩平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明细汇总表;30、2014年交通油价补贴财政指标分配表;31、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32、市色色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油价补贴明细表;33、市恒顺运输公司农村客运班车油价补贴明细表。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陈宝生系粤J×××××号农村客运班车的实际用油者,以上车辆在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注销前挂靠在该公司。2013年9月3日,恩平市交通局批准同意恩平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将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县内客运班线(车辆)整体调整至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恩平市西门客运站(简易站)为始发站从事各类客运班线经营。2013年12月31日,恩平市交通局决定将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到期的县内客运线路标志牌及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4月28日,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于2014年5月19日提交了《终止客运经营线路及车辆清单》等材料申请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恩平市交通局按规定上报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6月26日同意注销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恩平市交通局分别于2014年4月1日、4月23日敦促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其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车辆过户手续,但涉案车辆没有按上述期限内申办变更、过户手续,截止到2014年6月26日,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注销之日,涉案车辆也未申办变更、过户手续。2015年2月15日,恩平市交通局对2014年农村客运车辆营运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2015年3月19日,恩平市交通局发出紧急通知,通知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重新申报2014年度燃油消耗数据。2015年9月15日,恩平市交通局作出《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对2014年度油价补贴对象、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2015年9月22日,恩平市交通局收到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情况报告》,报告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实际经营者有异议意见,陈宝生亦在报告上签名确认。《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和《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农村客运班车2014年油价补贴发放对象情况表》显示,陈宝生签名确认了相关的车辆运营信息。2016年1月5日,陈宝生认为恩平市交通局公示的车辆运营天数与其实际运营天数不符,补贴计算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陈宝生对公示过程和已经计算并补贴的金额没有异议,对统计的营运天数有异议,认为其2014年度实际运营天数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恩平市交通局认为涉案车辆2014年度运营天数计算期间分两阶段,一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注销之日止(2014年6月26日),二是从涉案车辆转户到恒顺公司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6月26日至涉案车辆过户到恒顺公司前,由于企业并未上报,该段期间内营运天数并未计算,依规定也不应该计算。再查明,粤J×××××号客车于2014年9月29日过户到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恩平市交通局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情况进行审核、公示行为,影响涉案车辆成品油价格补贴数额,陈宝生是涉案车辆的实际用油者,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宝生有权起诉恩平市交通局。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恩平市交通局对成品油价格补贴进行审核、公示的行为是否合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可见,基层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对补助资金依法处理。恩平市交通局对成品油价格补贴进行审核、公示的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运(2014)21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经营者和车辆均需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申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补助资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格审查由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提交企业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审查登记申请,经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其补助资格。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仍可申请2014年1月1日起至注销登记前的补助资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具体的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可见,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企业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审查登记申请,经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其补助资格,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仍可申请2014年1月1日起至注销登记前的补助资金。恩平市交通局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和公示,对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企业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登记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保障补助对象符合规定、运营信息准确可靠,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需按规定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本案中,涉案车辆2014年度的成品油价格补助,2014年6月26日前和过户到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两时段内,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和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按规定进行申报,陈宝生确认已领取相关补助。2014年6月27日起至涉案车辆过户到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前的成品油价格补助,由于没有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企业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审查登记申请,恩平市交通局是根据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无证据显示在上述期限内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在管理系统中提交恩平市交通局审查。此外,2015年9月15日,恩平市交通局作出《恩平市2014年度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公示》的公示期内,陈宝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恩平市交通局根据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和恩平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公示后,按规定呈报上级审核,确认各实际用油者2014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金额后,已将款项发放至各实际用油者。恩平市交通局涉案审查、公示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陈宝生请求撤销恩平市交通局作出的涉案补贴公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宝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宝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