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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戴彩云与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戴彩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彩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363。委托代理人:冯鼎峰,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翠樱,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彩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铺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最高年限为40年的规定,但该约定在该类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内的部分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依法有效并予以履行;超过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的部分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出售方应赔偿因超过法定年限的部分约定无效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全部有效有误。因戴彩云是以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撤销合同提出诉请,原审法院应就合同效力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原审判决对上述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有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根据上述援引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长安万达公司已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4.61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黎淑娴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代理审判员  徐华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锦婵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