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6-1362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3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