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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振胜与赵增跃、王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胜,赵增跃,王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王振胜。被告:赵增跃。被告:王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胜与被告赵增跃、王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彦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