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振胜与赵增跃、王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胜,赵增跃,王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王振胜。被告:赵增跃。被告:王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胜与被告赵增跃、王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彦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