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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杨立振、李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杨立振,李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461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绪斌,男,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杨立振,男,生于1979年6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正,男,生于1979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杨立振、李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正的明确详细的居住地。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自起诉之日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正的明确详细的居住地,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因此,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