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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1709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董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董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志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近几年更加严重,且被告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威胁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此期间,被告的经济收入全由被告自由支配,不给予原告任何生活费用,对家人及亲人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陈述不都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各自子女也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分居已有两个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尽管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