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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原告陈琦与被告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然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531号原告:陈琦,女,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富丽汽修厂退休职工。被告:蒲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锐。原告陈琦与被告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然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告陈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蒲锐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四个月利息108元。2、被告辰然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蒲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蒲锐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期6个月,每月收益180元,被告辰然达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合同到期后,被告下欠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明,被告蒲锐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琦的起诉。诉讼费178元,原告陈琦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