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刑更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明阳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679号罪犯赵明阳,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09月20日作出(2007)巩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阳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6年06月0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赵明阳于2006年12月间,伙同华子以卖废纸为由,在巩义市境内抢劫作案5起,抢劫物品有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2000余元。2006年10月18日晚8时许,赵明阳与他人在某恋歌房内喝酒时,与刘顺卿等人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致刘顺卿等二人轻伤。罪犯赵明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04月20日,共受表扬七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明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0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