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杨积忠与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积忠,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245号原告:杨积忠,汉族,住安徽省安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琼瑶。被告:张来玉,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杨积忠诉被告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积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积忠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为16800元,由原告杨积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