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宋新章、陶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宋新章,陶军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04号原告李新华,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新章,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陶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宋新章、陶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宋新章下落不明,被告陶军伟起诉信息不明,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又拒绝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新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