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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宋新章、陶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宋新章,陶军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04号原告李新华,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新章,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陶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宋新章、陶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宋新章下落不明,被告陶军伟起诉信息不明,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又拒绝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新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