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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长增与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泰安市权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增,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泰安市权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增,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汉明堂路。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勇。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权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贝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传顺。上诉人杨长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长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长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长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长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