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永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永国,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0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21时50分,被告人高永国酒后驾驶豫B×××××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尉路竹木大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高永国所驾驶豫B×××××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永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6-0076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民警张楠、翟青岗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永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