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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宇芯快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蒋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宇芯快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蒋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34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外西街。法定代表人:孔令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宇芯快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二庄村路。法定代表人:帖春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洪兵,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协和乡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宇芯快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蒋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什邡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裕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宇芯快捷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人员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蒋洪兵已下落不明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