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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马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负责人陈焕德,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忠杰、张磊,均系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汇科旺园6号楼l单元30室。法定代表人马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1515号吉粮康郡47号楼8—9层。法定代表人郭玉轩,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强,男,1964年3月l0日出生,汉族,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历城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马立强金融借款、质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马立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后于同年4月22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石河子开发区XX商贸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立强的房屋一套,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XXX粮食物流有限公司24.9974%的股权。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诚审 判 员  陈金照代理审判员  武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英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