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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桂喜与孙世雄、孙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喜,孙世雄,孙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桂喜。被执行人孙世雄。被执行人:孙树林。本院在执行郭桂喜申请执行孙树林、孙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审理时保全查封的孙世雄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孙树林名下的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月4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对该两辆汽车进行了扣押,现该车扣押在桃城区法院院里。现查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