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汇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