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国文与韩中杰、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文,韩中杰,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肖国文。委托代理人:刚玉芹。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中杰。被执行人: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明,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涛,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国文与被执行人韩中杰、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