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登义与韩达伍代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义,韩达伍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8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张登义,现住新疆若羌县。被执行人韩达伍代,现住新疆若羌县。本院在执行张登义申请执行韩达伍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若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韩达伍代在2016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在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登义。本案符合结案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江丽执行员麦麦提·亚森执行员吐尼萨汗·麦麦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