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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登义与韩达伍代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义,韩达伍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8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张登义,现住新疆若羌县。被执行人韩达伍代,现住新疆若羌县。本院在执行张登义申请执行韩达伍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若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韩达伍代在2016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在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登义。本案符合结案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江丽执行员麦麦提·亚森执行员吐尼萨汗·麦麦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