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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建军、韩仰红与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韩仰红,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207号原告刘建军。委托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仰红。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原告韩仰红之夫),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60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栋,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倩,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军、韩仰红诉被告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刘建军、韩仰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韩仰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韩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军、韩仰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