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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姜美云、丁荣军等与丁晨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美云,丁荣军,丁荣杰,丁荣荣,丁星光,丁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姜美云。申请执行人丁荣军。申请执行人丁荣杰。申请执行人丁荣荣。申请执行人丁星光。被执行人丁晨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文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2013)文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文集建(宅)字第2004-435号宅基地土地证上的门脸房从东侧起东西长1.75米、南北长3.5米的使用权由被告丁晨光继承。住房、院落、倒座从丁晨光两间房西侧起往西东西长0.58米、南北长9.5米使用权由被告丁晨光继承。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上所建的房屋由被告西晨光继承。该证上一半的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上所建的房屋由原告姜美云、丁荣军、丁荣杰、丁荣荣、被告丁星光继承。二、文集建(宅)字第2004-435号宅基地土地证上另一半土地使用权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上所建的房屋归原告姜美云使用。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美云、丁荣军、丁荣杰、丁荣荣、丁星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