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泽芳、孙溪若、孙瑀堃与被执行人郭志国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泽芳,孙溪若,孙瑀堃,郭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邱泽芳,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溪若,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瑀堃,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郭志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泽芳、孙溪若、孙瑀堃与被执行人郭志国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五、被告郭志国赔偿原告邱泽芳、孙溪若、孙瑀堃各项经济损失487,255.5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郭志国在本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为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委托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行,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收到此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