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勤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勤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3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勤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勤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勤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勤桃(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157982.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