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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便预谋入室盗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1、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梁某撬开钦州市钦北区大井信用社旁信德奶粉店后门窗户,进入奶粉店内盗走被害人杨某的现金人民币155元。2、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从自家二楼阳台爬入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大井矿务局陆仔商店二楼阳台,将二楼卫生间窗户破坏后,进入二楼卧室盗走了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人民币185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梁某采取上述方式盗走了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人民币35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采取上述方式盗走了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人民币235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梁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大井矿务局陆仔商店二楼,但没盗得财物。2016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某采取上述的方法进入商店一楼,盗走了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人民币687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陆某在被告人梁某家门口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等书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陆某、杨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陆兰淼人民币1457元,退赔被害人杨绍理人民币155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覃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波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的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