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久生诉饶秀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120号原告刘×,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饶×,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饶×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2日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庆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