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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久生诉饶秀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120号原告刘×,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饶×,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饶×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2日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庆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