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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安快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裕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快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快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城南体育馆*楼*******室。法定代表人陈生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李裕国,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快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裕国买卖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裕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5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4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眭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