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孟庆财与王景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财,王景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385号原告:孟庆财,农民。被告:王景园,农民。原告孟庆财诉被告王景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景园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从我处先后赊购价值39600元的装饰材料,并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诉请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迁安市万嘉国际家居建材城经营装修材料,2013年至2015年,被告在承揽装修业务时,共欠原告货款39600元,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到孟庆财人民币现金39600元整,大写叁万玖仟陆百元整,经协商约定为2015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人王景园。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即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欠原告的款应当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6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景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庆财偿还货款39600元;案件受理费395元由王景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