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440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500002699。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许彦斐,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5193R。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独任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4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