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谷战良、谷延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谷战良,谷延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行长。委托代理人:聂银兵,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陈晓辉,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谷战良,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谷延波,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诉被告谷战良、谷延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战良、谷延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战良、谷延波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谷战良、谷延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战芳审 判 员 张汉宗人民陪审员 李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