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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昆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昆,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辩护人牛作诗,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二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昆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在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堂、代理检察员谢国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昆及辩护人牛作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昆携带毒品乘坐云M066**号客车从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保山市隆阳区,当日17时许,途经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客运站时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从被告人黄昆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5砣,净重355克。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昆运输毒品海洛因35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昆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昆在接受检查时就承认自己带有毒品,应当认定为自首;黄昆系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黄昆属于青少年犯罪,之前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昆于2016年1月28日携带毒品乘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保山市隆阳区的客车,当日17时许,途经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客运站接受检查时,在车上便承认其体内带有毒品。被抓获后,其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5砣,净重35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海洛因355克、手机1个、人民币500元,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昆运输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昆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是公开查缉所查获的案件,被告人黄昆乘车于2016年1月28日途经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客运站接受检查时,在车上接受检查时便承认其体内带有毒品。(3)《称量记录》、《称量指认笔录》、《称量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昆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5砣,净重355克。(4)《检材提取笔录》、《检材提取指认照片》,证实对本案毒品取材送检的情况。(5)《排毒记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昆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5砣,净重355克。(6)车票,证实被告人黄昆乘车的始发地和目的地等情况。3.鉴定意见。《毒品定性鉴定书》〔(保)公(刑)鉴(毒)字(2016)514号〕,证实本案查获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客车驾驶员,2016年1月28日17时许在途经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客运站时,23号座位乘客(黄昆)在车上接受检查时被抓获。5.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被告人黄昆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昆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昆接受检查时便承认其体内藏有毒品,依法构成自首,故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55克、手机1部、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发文审判员  丁友保审判员  赵爱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