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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杨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伟东,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101035元,并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伟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