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浩正与戚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正,戚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065号原告马浩正,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戚军辉,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正诉被告戚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70元,由原告马浩正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春琪审 判 员 蒋木金人民陪审员 夏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