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磊诉孙雅娜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0096号原告李×,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孙×,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5日生育一女李泽允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一年多。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对原告父母也不孝顺,在原告父亲重病期间也不去探望,还经常酗酒吸烟,并因酗酒经常彻夜不归,不照顾家庭,有婚外第三者,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泽允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已经将近十年,双方是自由恋爱。近三四年原告将精力都放在了事业上,忽略了家庭和孩子,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我的公司也在外地,经常往返两地一周飞四趟。我与原告只是家庭观念有些不同,我经常给原告买东西,是因为爱他,不想让他妻离子散,我也孤儿寡母,我愿意等待原告,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李×与孙×2005年7月9日自行相识,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6月5日生育一女李泽允儿。李×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一年多,并且孙×不孝顺父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孙×表示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虽有矛盾,但不希望家庭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与孙×自行相识、恋爱后结婚,相处已近十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深了解,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现李×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孙×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的理由,且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给予双方一段时间进行沟通,望双方能妥善处理之间的感情及家庭矛盾,确保李泽允儿在一个平和、稳定的家庭中成长。对于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蕊 关注公众号“”